|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大和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大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给付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2019年8月12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对吉林省大和物流有限公司欠付原告***40000.00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吉林省大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如未能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