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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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苏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北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5557.12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29日,后续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6125‰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