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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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建购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贵盈福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贵盈福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85355.1元及违约金(以185355.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20年3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65元,由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