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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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解放法律服务所 新疆旺德永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泊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旺德永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杨海丰(杨海锋)工资款17574元,并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延期支付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