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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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仙童食品有限公司 雄县华升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蒙古仙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雄县华升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55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被告内蒙古仙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上诉费缴纳回单交回一审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容城支行,户名: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4×××11,汇款时请注明一审案号),逾期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