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涪城区负2楼31号车位产权证办理至原告***名下,将涪城区房屋产权证办理至原告***及张艺虹林名下(共有人张艺虹林产权份额为90%),办证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为:自2013年12月10日起按每日50元计算;若被告未在本判决确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证,则违约金继续计算至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搬家费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