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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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强玲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 四、被告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五、被告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 六、被告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七、驳回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00元,由被告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