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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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泽润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47004元; 二、被告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为:以工程款本金647004元为基数,从2010年8月16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2元,减半收取12401元,鉴定费36000元,合计48401元,原告***、***负担25441元;被告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2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