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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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富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溧阳市富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37634元。 二、被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溧阳市富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23763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95元,由原告***承担41元,由被告溧阳市富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8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09-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