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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中兴财富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主动履行的,可将标的款付至本院标的款账户,户名:耒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83350311000001366;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付款时需注明案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立案时已预交25元,被告应在执行中予以清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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