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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六盘水青龙春茶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水城县xx国有林场与被告六盘水青龙春茶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二、由被告六盘水青龙春茶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位于六盘水市水城县国有林场xx工区(原六盘水市水城县XX营林区内)4000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种植物返还原告水城县xx国有林场。

三、由被告六盘水青龙春茶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水城县xx国有林场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日的承包费64166.67元。

四、由被告六盘水青龙春茶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水城县xx国有林场逾期付款利息12704.1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1日,余下利息以6416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时止)。

五、驳回原告水城县xx国有林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4144元,由原告水城县xx国有林场负担13283元,由被告六盘水青龙春茶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61元(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水城县xx国有林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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