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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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有兴家具有限公司 辉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决定书 (2020)鲁0902民初305号 原告:霸州市有兴家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亚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玉泉,董事长。 被告:临邑县教育局,住***。 负责人:张玉坤,局长。 原告霸州市有兴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辉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临邑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管辖权争议,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鲁09民辖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9)鲁0911民初745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案已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