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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