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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岭市大木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温岭市纸箱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温岭市大木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岭市纸箱厂货款21万元,并赔偿自2018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上均以21万元为计算基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6元,减半收取2363元,由被告温岭市大木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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