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下欠玻璃门款532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53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4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2元,公告费480元,合计198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