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井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9)冀0132执恢295号 石家庄市井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牛康杰: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井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康杰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2008)元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家庄市井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牛康杰向其支付3.181527万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牛康杰1.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井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放弃剩余金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08)元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井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康杰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