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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骗取贷款案 |
| 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刑初26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即被告单位唐山润德水泥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薛秋生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焦希志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刑初261号刑事判决的第四项,即责令被告单位唐山润德水泥有限公司退赔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广场支行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 三、责令被告单位唐山润德水泥有限公司退赔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广场支行人民币3000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