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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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8)苏0982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人民币103370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4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7202元,上诉人***负担4740元;鉴定费20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2680元,上诉人***负担7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