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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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新邱区长和矿业中心 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阜新市新邱区长和矿业中心货款19286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158元,减半收取110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