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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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溪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溪嘉诚建筑有限公司 本溪大宗钢铁加工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赔偿原告本溪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65万元; 二、驳回原告本溪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4046万元,由原告本溪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44046万元,由被告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