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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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朝阳市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市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朝阳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朝阳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朝阳市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60,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被告朝阳市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783元,原告朝阳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