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村支行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按年利率6.09%计算,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