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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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统支付货款361042.0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被告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6元,由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