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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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海西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庆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75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从2018年12月27日起按约定实际执行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罚息利率为约定的实际执行的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复利的利率按罚息利率计收)、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丽水海西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坐落于庆元县工业园区025-01-24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在建工程(成品仓库、3号生产车间)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最高额为人民币11150000元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支行对上述抵押物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被告丽水海西实业有限公司先行履行还款义务的,可向其他被告追偿; 三、被告***、毛桃玲与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被告***、毛桃玲、***、***先行履行还款义务的,可向其他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47元,减半收取34573.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支行承担938元,被告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毛桃玲、***、***、丽水海西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63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