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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凯威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1230.28元。

如果被告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计252元,由被告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1元,原告***负担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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