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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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终止2018年12月30日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终止2018年12月30日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所签订的保证合同;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3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2916667‰计算,逾期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0%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实收25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5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