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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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雷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的损失110000元。 二、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的损失981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元,由原告***负担16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负担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