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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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 元氏县晟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676.1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861.21元。 上述第一、二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晟邦运输公司负担50元、被告包头保险公司负担245元、乌鲁木齐保险公司负担1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404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帐号:62×××47),如逾期不足额交上诉费的,本院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