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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元氏县佳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溯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河北益信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元氏县佳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53820元;

二、驳回原告元氏县佳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2元,由元氏县佳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072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1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并将缴费票据交至本院。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2-03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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