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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市高恒贸易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东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邯郸市高恒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东路支行借款本金3880万元及利息7854519.59元(之后的借款利息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分别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复利计收)。

二、被告邯郸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东路支行对被告***、***质押的邯郸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所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邯郸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高恒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73元,由被告邯郸市高恒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28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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