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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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京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百丰典当有限公司 日照中港粮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京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百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75877元、息费29057元及2015年1月28日之后息费(息费以5975877为基数,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 二、驳回原告要求对典当借款合同中抵押清单房产(山东路以北、沙墩河以西的房产)进行处理,并优先支付典当合同中的60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20元,由原告山东百丰典当有限公司负担10460元,由被告日照京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69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百丰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