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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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强强环保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互易纠纷 |
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高碑店市XX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反诉被告)河北XX环保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开具21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原告(反诉被告)河北XX环保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高碑店市XX机厂货款34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高碑店市XX机厂承担。反诉费3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XX环保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