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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强强环保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互易纠纷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高碑店市XX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反诉被告)河北XX环保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开具21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原告(反诉被告)河北XX环保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高碑店市XX机厂货款34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高碑店市XX机厂承担。反诉费3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XX环保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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