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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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泉州市卓捷物流有限公司                 潍坊华昶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潍坊华昶物流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市卓捷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泉州至潍坊运输合同于2019年9月4日解除; 二、福建泉州市卓捷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潍坊华昶物流有限公司押金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潍坊华昶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福建泉州市卓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