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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三农农用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三农农用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到2019年10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40633776.24元,自2019年10月16日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二、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三农农用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217元,由被告河北三农农用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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