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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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分公司 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3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 二、***、***向***支付工程款415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525元,由***、***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25元(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7525元,***已预交7525元),由***负担7525元,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受理费由本院予以清退。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