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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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 柳州柳工叉车有限公司 广西金弘达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柳工叉车有限公司支付叉车价款人民币135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原告柳州柳工叉车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