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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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广汉市欧甲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的账户(账号:22×××45)的银行存款88663.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 上述财产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保全。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907元,由申请人简阳市鑫隆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