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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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彭州兴顺和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彭州兴顺和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Y83-250液压金属打包机一台、Y83-160T鳄鱼剪刀机一台、中科聚峰-930轮式铲车一台、江淮叉车-H35轮式叉车一台、FDY-1250型全自动纸板打包机一台、约16米长的120T地磅一台)予以查封,保全限额300000元,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三年。 二、对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二年。 三、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申请人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