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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05.85元,减半收取5652.93元,由上诉人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负担。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实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05.85元,由本院向其清退5652.9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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