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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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05.85元,减半收取5652.93元,由上诉人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负担。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实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05.85元,由本院向其清退5652.9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