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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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建第三分公司 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建第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76977.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76977.6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0日起以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建第三分公司应偿还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72元,减半收取为135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36元,由原告***负担1629元,由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建第三分公司、***共同负担169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12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