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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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海鸿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庐江县海鸿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1日与被告***、***签订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洋河路159号西城桂花苑8#106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LJ15001302); 二、被告***、***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LJ15001302)解除之日,将位于庐江县庐城镇洋河路159号西城桂花苑8#106号一套房屋返还给原告庐江县海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9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24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