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嘴山市盛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告***、石嘴山市盛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9025.10元,借款利息6908.40元(截止2019年5月31日),罚息1720.74元(截止2019年5月31日),合计137654.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19年5月31日以后的利息,被告***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石嘴山市盛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嘴山市盛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1527元,由被告***、石嘴山市盛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