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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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302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2139488元及利息(利息以213948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095元,由上诉人***负担12179元,被上诉人***负担239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095元,由上诉人***负担20943元,上诉人***负担151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