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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平潭鑫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霞浦县健儿堂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平潭鑫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租金9605元及违约金(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9年7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平潭鑫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租金2088元的违约金(其中696元自2019年4月16日起计算,696元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696元自2019年6月16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2019年7月8日止);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平潭鑫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

四、霞浦县健儿堂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待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进行追偿;

五、驳回福建平潭鑫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霞浦县健儿堂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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