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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岸信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278035.6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2元,由被告上海岸信海运有限公司负担546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