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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1075154元以及利息(以10751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6元,减半收取7238元,由被告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