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在其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262223.7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鉴定费用等损失计7551.1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以上各项扣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垫付的3万元、***垫付的6079元后,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付原告***232223.77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付原告***1472.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原告***已预交200元),由被告***负担700元,原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