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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 太原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鼎盛达建材经销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鼎盛达建材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38000元以及支付原告***从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鼎盛达建材经销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