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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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恒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煤炭基地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资金193229.4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48元,合计12296元,均由上诉人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