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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国恒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煤炭基地分理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资金193229.4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48元,合计12296元,均由上诉人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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