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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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融创世承置业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103民初10919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 负责人:罗庚,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华斌,广西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娟,广西桂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南宁融创世承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屾。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南宁融创世承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7254.32元、利息12720.93元、罚息40.95元、复利143.9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6月12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30206元;3、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南宁市西乡塘区发展大道53号澜月府10号楼二十九层2903号房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南宁融创世承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南宁融创世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华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宁融创世承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共同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67254.32元;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9年6月12日的利息为12720.93元、罚息为40.95元、复利143.95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667254.32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2720.93元为基数,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律师代理费30206元; 四、被告南宁融创世承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宁融创世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南宁融创世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宁融创世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关熠 人民陪审员石坚 人民陪审员葛平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云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